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
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务院标
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批准发布。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
办理。
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
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务
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费用;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有条件可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第三十四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
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
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
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每个技术委员会均应冠以专业名称。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
代号分别冠以TC、SC,对外可用CSBTS/TC×××,CSBTS/TC
××/SC××,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编注。
第三十七条 各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专
业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内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局1986年10月15
日颁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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